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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巴黎条约 (第1/6页)

在东共联的林淮唐林书记长去世的那一年,也就是1968年,欧洲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外长齐聚法兰西公社的首都巴黎,经过数天的争吵、辩论和谈判,最终签署了《关于建立欧洲公社共同体的条约》,这也被称作《巴黎条约》。

这其实是水到渠成的事情,在第三国际框架下进行的欧洲各国经济重建与合作为建立一个欧洲共同市场打好了基础,法伦施泰尔国际的扩张大大提高了第三国际各国的科学研究水平,也把原子能置于国际的管控之下。

这一切都意味着建立一个欧洲的超国家实体的契机已经到来,就像东共联那样。

原本法国人是想把会场放在亚琛,但是意大利人又坚持在罗马,最终还是选择了巴黎――巴黎公社的巴黎。

欧洲联合的思想可以追溯到一二百年前。康德、威廉?佩恩、卢梭、圣西门、维克托?雨果等思想家都提出过欧洲联合的设想,但其实践是由20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推动的。

一战后爆发的法国1919年公社革命和1925年英国革命让法英两国的合作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深度,而依托于第三国际,欧洲最早的四个社会主义国家――法国、意大利、英国、挪威――在一体化上面走得非常远,从经济、政治到军事,为了对抗中欧同盟,这些国家别无选择。

1947年12月13日,欧洲的联邦主义者和联盟主义者的组织聚会,决定成立“欧洲统一运动国际协调委员会”。在欧洲统一运动国际协调委员会的推动下,各流派的欧洲合作运动组织于1948年5月7~11日在意大利罗马举行欧洲大会。大会选举罗莎?卢森堡为主席。

这个大会成立了“欧洲协商大会”和“欧洲特别理事会”,负责筹备欧洲国家政治与经济一体化。大会还建议草拟一份公社宪章,并成立一个法院来确保这个宪章的实施。这是战后欧洲联合运动规模最大的一次集体活动。但由于各派组织在欧洲联合的形式及终极目标上意见分歧太大,这次会议最后并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的成果。

这次欧洲大会虽然没有取得成功,但它为后来的欧洲一体化运动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这次大会上出现的分歧表明,建立跨欧联邦制国家有两大障碍:一是民族国家不愿向某种欧洲联邦式的超国家机构让渡主权,二是各国公民长期形成的对本国的忠诚难以转移到本国之外的某个超国家政府。

对于红色欧洲来说,这两个障碍其实都主要来源于战后社会主义改造时间不长的“新红区”,比如波兰、匈牙利、保加利亚等等。“老红区”五国因为二战前就开启的深度合作以及国际主义革命的意识形态,对此并不多么排斥。

这个问题东亚公社共和国联盟也遇到过,为了跨越障碍,东亚一体化的先驱们创造性地提出一个替代办法:在主权国家之间先实现个别领域的一体化,然后根据功能的需要,在具体领域里以搭积木的方式,将民族国家的主权逐渐上交超国家机构,并借此将各成员国公民对本国政府的忠诚,逐步地转移到超国家机构身上。

这种依功能需要逐步实现主权和忠诚转移的办法,叫作“功能主义”或者“部门一体化途径”。

与联邦主义不同的是,功能主义不预先设定一体化的终极目标,根据一体化进程的发展需要,一步步深化东亚联合。

只不过因为东共联里中国的体量占据到了绝对优势,而且还有中华文化圈的影响,所以在林书记长的推动下,东亚一体化进展远远比欧洲要高得多,东共联虽然离成为一个真正的主权国家还有距离,但其实已经不太远了。

法国外交事务代表罗伯特?舒曼采纳了经济学家和外交家让?莫内最初提出的意见,于1950年5月9日在法国外交部钟厅宣读了他提出的政府计划,提出建立欧洲规划共同体的建议。这个建议后来被写进《舒曼宣言》。

《舒曼宣言》建议法国和英国以及任何其他愿意参加的欧洲国家,集中起来共同规划每一期的经济发展计划,同时率先在煤炭和钢铁领域实现正式的生产、流通一体化。

1951年4月18日,老红区五国在巴黎签署《建立欧洲规划共同体条约》。1952年,欧洲计划委员会完成了第一个共同的四年经济计划;同年,统一的煤钢市场建立起来并首次收税。

1956年5月25日,欧洲规划共同体5个成员国在意大利罗马签署了《关于深化欧洲规划共同体合作条约》。这个条约后来称为《罗马条约》。1958年,《罗马条约》生效,欧洲计划委员会立刻着手关税同盟建设。

同年9月1日,共同体内部公民自由流动的规则生效、创立共同农业政策的规则生效。1960年7月1日,共同体内部关税基本取消,并实行统一的对外关税。

1964年12月31日,欧洲规划共同体建立共同市场的12年过渡期结束,共同取消内部关税和进口数量限制的计划完成,同时新德国等中欧红色国家也陆续加入了进来。

东共联从六十多年的经验中得出结论:仅仅取消关税和限额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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