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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章 所谓的文化冲突

朱简烜对杨遇春的处置,在朱简烜和杨遇春自己心中,都有不同的考量和分析。

而在这两个直接当事人之外,其他人也有各自的想法和揣测。

在普通大明军官和士兵看来,这是皇帝知道杨遇春在前线胡作非为,亲自派人来整顿军纪了。

他们看到的是杨遇春被免职并处罚,同时调离直接指挥作战的实权部门,有类似行为的各级军官也被以类似的方式处罚。

其实那些处罚的军官的同伴,过去几个月看着他们搞俄国女人,欺负俄国男人,本来也都蠢蠢欲动了。

如果朝廷真的不管,总督和军法司也不管的话,他们也不介意去外面放纵一下。

主要是总督杨遇春带头,性质实在太过恶劣了。

下面的军法司都因为杨遇春这个总督带头,在没有皇帝命令的时候不知道该如何处置。

现在看着杨遇春都栽了,所有人都赶紧收束了心态。

由于杨遇春这个总督带头放纵,导致这支部队的军纪出现了滑坡的迹象。

现在这种趋势在萌芽状态就被遏制了。

朱简烜惩治杨遇春,算是表明了对这件事情的态度,随军的军法司算是得到了皇帝的支持。

军法司随即开始按照大明律法和军法,严格管束和处置违纪的其他军官。

同时也开始正式按照同样的制度,管束这里的俄国人。

在投降的大部分俄国贵族和少部分俄国知识分子眼中,朱简烜这次的行为就是要在占领区强制执行大明法律。

大部分俄国贵族都和前沙皇亚历山大一样,觉得这种法律过于不合理了。

不合理到了无法理喻的程度。

男人如果跟妻子或者妓女之外的女人睡觉,要被大明官员抓起来打到半死。

除了妓女之外的普通女人,如果跟自己丈夫之外的男人睡觉,同样也被大明官员抓起来公开打到半死。

关键是不问身份直接打,总督和皇后都要打。

而且打完之后,仍然不允许当事人在一起,还要交给原有的家庭去管束。

就算是原有的丈夫将其逐出家门,相当于在欧洲的法律层面离婚了,也不允许跟曾经通奸的人结婚。

只要一男一女不合法的在一起了,那就永远禁止两人再次在一起。

完全不允许先上车后补票。

因为按照神洲的法律原则,惩罚是为了教育当事人改过自新,同时警告并禁止其他他人模仿。

并不是让做了错事的人付出相应的代价。

这是因为神洲的法律经过了儒家的长期包装,已经变成了君父和圣人对世人实施教化的工具。

既然目的是为了实施教化,那不是错误与代价的交易规则。

不是说当事人犯错被发现并认罚之后,就能可以继续做错事了,他仍然是不能做的,屡教不改要加重处罚的。

反观欧洲的法律很多时候就是交易。

他们只要接受法律规定的后果,那他们就可以去做这件事情了。

甚至连后果都是可以讨价还价的。

因为欧洲此时的法律有两个主要来源,其中一个就是城市商人和工匠协会的公约。

那本来就是一种合同性质的交易规则。

所以欧美法律大多允许司法交易,当事人可以用主动承认轻罪为条件,要求免除暂时难以确认的重罪指控。

欧洲法律的另一个重要起源,就是乡村庄园里面的封建贵族的命令了。

这里面充满了暴力和规则掌控者的诡辩。

强奸犯可以迎娶被强奸者,进而逃脱强奸罪的处罚,就是基于这种社会背景实现的。

大明与欧洲的文化传统相差甚远,甚至与某些传统是相反的。

在欧洲的中世纪早期,很长的一段时间时间内都有抢婚传统,后来变成了用强奸和通奸的手段,换取结婚承认的传统。

欧洲早期法律不仅处罚强奸者,同样也处罚被强奸者,被强奸者为了不被惩罚,只能接受强奸者的求婚。

在欧洲古典时代,强奸罪虽然也是重罪,但在社会实践之中却很难判下来。

从古罗马时代开始,欧洲贵族就长期声称,男女的结合需要女性配合,如果女性不配合就无法完成。

所以只要强奸成功了,那就说明女性是自愿的,也就不是强奸。

一直到启蒙时代的伏尔泰都仍然认为,如果女性拼死抵抗的话,强奸就不可能成功。

女性只要活下来了,那就不是强奸。

古罗马人认为两情相悦才能受孕,所以强奸必然不会导致怀孕。

反过来只要女性最终怀上了强奸者的孩子,那当时的事情就不是强奸,而是自愿的通奸。

这就是规则掌控者的诡辩。

欧洲的封建贵族能够绝对掌控自己庄园内的一切。

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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